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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打假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nti-counterfei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主要由生产经销企业、知识产权者、打假和维权工作者、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织结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中介服务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会登记机关为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登记机关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严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促进《质量振兴纲要》,全面实施产品备案公示自律战略,推动名优品牌备案保护制度,加强产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协助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优化生产和消费环境;引导企业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参与更高层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名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

(二)促进质量强省战略的实施,协助政府培育名优产品和企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设性主张,及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加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监督员机制,由协会理事会成员或其推荐的企业(约5家)担任该行业的监督员,对行业内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六)广泛收集信息,密切关注市场,不断完善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员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的打假保优社会网络,共享打假治劣信息,共营规范有序市场,共谋健康长久发展;

(七)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其它社会监督机构的合作,充分调动、利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确保打假的最大影响和效果;

(八)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促进打假工作的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及跨省、区的打假工作交流活动;

(九)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书刊,向会员发送刊物;

(十)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策划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主办的展览、培训等活动;

(十一)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二)为方便会员之间及与外部的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宣传打假效果和会员形象,协会成立后将建设专门网站,在网上将会员情况、会员产品非机密性真伪鉴别资料、协会活动情况、打假经验和动态信息等及时登出;

(十三)定期与相关政府部门举办分辨真伪会员产品的鉴别会,提升公众意识,进一步推广会员产品;

(十四)维护企业和个人、产品和产权等的合法权益;

(十五)为会员提供防伪技术和标准、认证检测和评估、质量鉴定和评定、知识产权和名优保护等服务;

(十六)开展质量投诉维权活动及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七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以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及打假维权工作者等会员为辅。

第八条 入会条件与对象: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展开的各项工作;

2、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3、企业己通过由权威部门把关的产品备案及质量信息公示;

4、知识产权被侵犯和产品被假冒的企业或个人有入会优先权;

5、具有高工、博士、教授、律师等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或经本会培训确认的打假维权工作者有入会优先权。

(二)入会对象

1、产品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知名企业;

2、本省大中型、地方龙头型、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生产企业;

3、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

4、本省产品质量和信誉良好的企业;

5、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防伪科研性质的机构、单位;

6、具有高工、博士、教授、律师等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或支持和从事打假维权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与入会材料要求:

(一)入会的程序

1、填写《广东省打假协会入会申请表》及《产品或产权备案被假冒状况表》;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研究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入会材料要求(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身份证、产品备案证明等其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2、产品标识、外包装、防伪手段、真伪鉴别等说明资料或实物样品;

3、已通过的认证证书、名优产品证明或其它荣誉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等。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组织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薄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销售,诚信经营;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得打着本协会旗号从事非法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主动投入打假工作,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打假治劣工作,相关经营者要在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现场执法、及案件后处理等各环节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七)及时向本会通报企业采用的新标识、外包装、防伪方法、鉴别要点、生产标准等;

(八)及时通报协会联络员的调整变动情况,确保本会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员(个人)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工作会议或1年不交纳会费;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有造假行为的;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其他有损于协会信誉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提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组织总结、交流打假经验;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需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理事长(会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监事1名(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兼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理事长(会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员费;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和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年6月24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