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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

摘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位居首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案例2023年1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电子烟产品上标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违法经营额为209.12万元。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条也属于使用侵权,是对第一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补充,将“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延伸至“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案例:2021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广州)餐饮管理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先后授权客户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牛杂”注册商标近似的“牛老帅阿婆牛杂”、“陈记阿婆牛杂”、“源阿婆牛杂”品牌,向客户提供“牛杂店”管理服务,共签订12份《合作合同》,违法经营额232278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招商,授权客户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重要流通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如果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权利人许可,伪造、仿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也就是说,未参与制售商品,但生产、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标签、包装、宣传品等)、提供仿冒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呢,印刷厂、包装厂要特别注意检查客户的授权资料。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是商标侵权。

案例国内某知名门业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李某新成立门业销售公司,为迅速打开市场,多次购进某知名企业的防盗门,对其进行更换包装,然后去除原有商标铭牌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后某知名门业公司将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停止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知对方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比如:销售商知假售假。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他损害包括: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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