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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规制职业打假行业乱象,推动职业打假正面效应

摘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针对“知假买假”“造假构陷”商家索赔现象,提出遏制恶意索赔行为的建议;也有政协委员呼吁完善法律制度支持合理打假,从根源上打击震慑造假和欺诈行为。


随着法治的进步,我们应该用更加科学、理性的眼光来衡量职业打假的正负面效应,用良善法治积极引导职业打假规范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小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甚至恶意诉讼,其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商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其发现、揭露假冒伪劣产品和消费欺诈的行为都值得认可。”在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看来,健康、规范的职业打假,是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商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只有营造出‘制假售假,人人喊打’的氛围,推动全民打假融入社会治理,才能对制假售假、欺诈行为形成全面的震慑与打击。”周世虹委员表示。


“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周世虹委员希望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性能够更加明确,清晰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期待国家能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规范合法的职业打假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坚持对假冒伪劣产品严格实行惩罚性赔偿。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原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批以赚钱为目的,通过打假的形式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首先,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其次,实践中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消费者要打假多少次才能转变成职业打假者,实践中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最后,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并且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对于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持积极态度的。

因此,虽然类似纠纷中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偏向于认定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职业打假自出现以来,对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打击不法经营者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恶意职业打假行为却让整个社会增加了额外的运转成本,甚至成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完善法律制度规制职业打假行业乱象成为了目前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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