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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游“UMO”撞名“UNO”,法院判赔偿40万元!

时间:2025-02-08 09:50 阅读:495 来源:潇湘晨报 分享:

风靡全球的“UNO”桌面纸牌游戏,以其名称“UNO”注册了商标专用权。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二审案件,该案中桌游的游戏名称是否能作为商标予以保护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通用名称和商标存在显著的区别。通用名称不具备区分特定商品来源的功能,而是用于区分不同类别的商品,缺乏显著性。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的特定来源,其具有显著性以及可识别性的特征,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基础,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法官提示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要实现这一基本功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就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为了避免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企业应通过广告、市场推广等方式加强商标的显著性,及时发现和处理他人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商标权利。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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