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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品牌商标“搭便车”重罚!
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
与知名品牌相近字样的标识
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惠州中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2022年,雅兰公司发现,某家具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的“雅兰丝蒂”或“雅丝蒂兰”字样的床垫产品使用的商品标识和整体包装与自家公司相似,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侵害雅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结合某家具公司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影响后果等,适用惩罚性赔偿,酌情认定某家具公司按照计赔基数的2倍向雅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9048元;赔偿原告雅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驳回原告雅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所有企业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坚守诚信经营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商品时,务必认准正规渠道和商标标识,以免上当受骗。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铺平了道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惠州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惠州法院通过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惩处,以此不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切实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