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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时间:2024-10-16 13:56 阅读:906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分享:

 ◎在涉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在进货、销售环节的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骗、伪造、编造事实等异常行为。

  ◎针对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并及时补充调取相应证据,判断真实性。关注辩解是否前后一致、供述是否稳定,翻供是否有事实基础、合理理由,判断供述的可信度。

  ◎如若确实存在剪标行为,且商品上亦无其他位置标注注册商标,则应采信行为人辩解,不能按照商标类犯罪处理。

  在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往往仅扣押到部分涉案货物,当行为人拒不供述,且又不存在司法解释等明文规定的各种“主观明知”情形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笔者认为,可以从进货、销售等环节入手,审查、补充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再全面审查行为人各阶段供述,当各方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的明文释义及实务情形

  关于“主观明知”,2004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上述解释中的“其他”情形该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98号案例的指导意义——对售假源头者,可通过是否伪造授权文件等进行认定;对批发环节的经营者,可通过进出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进行甄别;对终端销售人员,可通过客户反馈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对确受伪造变造文件蒙蔽或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人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不予追诉。

  然而,列明的情形无法涵盖现实中所有案件情况。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多以网店售假为主,行为人通常会以不具有主观明知作为辩解或上诉理由,而其中涉案货物的进货价无法查清、销售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针对这类案件,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审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的关键性工作。

  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扣押到部分涉案货物,大量涉案货物已被销售。虽然扣押货物经鉴别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行为人可能会辩解网店销售的大部分货物均为正品,在无法追回已售商品、无法获取真实进货价格、上家未到案,且对外销售价格仅略低于正品价格的情况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

  如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使用其直系亲属身份信息,先后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5家网店,以略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进购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标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120盒及产品授权书5张。经鉴别,上述商品及授权书均为假冒。经审计,张某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张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说其已销售的货物均是从有授权的代理商处进的,且有代理商提供的授权书。但仅凭上述直接证据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

  多维度有序审查客观、主观证据

  在涉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在进货、销售环节的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骗、伪造、编造事实等异常行为。

  第一,进货环节审查是否存在隐藏品牌名称、使用虚假信息等异常行为。通过调取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交易截图,查看聊天内容,审查是否存在编造关联虚假事实;查看交易货品名称、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审查是否存在使用虚假信息、逃避监管的行为。在张某案中,办案人员发现张某与上家交易使用的购买链接故意隐藏商品名称,并使用虚假收件人名称、虚假收货地址接收涉案商品;通过梳理二人聊天记录还发现二人曾协商如何逃避网络平台对其鉴假的打击。

  第二,销售环节审查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逃避监管的不诚信经营行为。网店中呈现的商品名称、网店是否因商品真假问题被投诉、网页及客服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方式等,均可以作为取证重点。如果行为人提供了其向权利人转账的凭证等证据,办案人员需要对提供的文件进行比对,必要时可进行真假鉴定。张某案中,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张某使用打乱注册商标名称排序的方式描述商品名称,提供的转账截图为无效转账凭证,网店客服在回答买家询问品牌时均不使用品牌名称进行正面回应。

  第三,结合上述客观证据、常情常理、生活逻辑等,判断行为人在各阶段供述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行为人在否定其主观明知的同时,必然会陈述可以证明其辩解的各类细节。针对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并及时补充调取相应证据,判断真实性。关注辩解是否前后一致、供述是否稳定,翻供是否有事实基础、合理理由,综合判断供述的可信度。如果行为人的供述不稳定、辩解理由反复变化、自相矛盾,与常理不符、与客观证据不符,则不应予以采信。如张某案中,张某到案后存在大量与客观证据不符的虚假供述,辩解前后矛盾、不具有合理性。结合张某在进货、销售环节均存在欺骗、伪造等异常情况,办案人员认为,直接、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主观明知。

  常见辩解理由及取证方向

  通过梳理网店售假类案件,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否定主观明知的辩解理由,并整理出对应的核查、取证方向。

  一是行为人辩解自己并非涉案网店实际经营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明知。针对此类辩解,除了调取网店注册信息、绑定的收款账户信息等证据,还可以调取网店IP地址的登录记录、行为人所有或其经营场所内电脑的登录IP地址及时间,通过二者比对的结果来判断其辩解的真实性。

  二是行为人辩解从中间商拿货,且对方提供了授权文件,不具有主观明知。对此,可以向权利人调取所有被授权的代理商名单,将其与行为人提供的上家人员进行比对;若无法查证上家身份,但又有授权文件,则需要对授权文件的来源、真假进行查证、鉴别,判断该辩解的真实性。

  三是行为人辩解已对货物进行剪标处理,不知所售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时就需要查看扣押的涉案商品,除商标标签外,确定在商品其他位置是否印有注册商标标志,同时随机抽样调取涉案商品购买者的证言、购买的商品,审查已售货物是否带有商标标签、是否附有注册商标标志。如若确实存在剪标行为,且商品上亦无其他位置标注注册商标,则应采信行为人辩解,不能按照商标类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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